201906财税资讯专题:第201906期—2019年6月份涉税新政

栏目:财税资讯专题解读 发布时间:2019-06-18

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关于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省内单位缴费比例不统一的,高于16%的地市可降至16%;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目前暂不调整单位缴费比例的地区,要按照公平统一的原则,研究提出过渡方案。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可降至16%。

  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份,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已纳入降费范围的统筹地区,原则上继续实施,保持力度不减。此前未纳入降费范围但截至2018年底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达到阶段性降费条件的统筹地区,要按规定下调费率,确保将符合条件的统筹地区全部纳入降费范围。阶段性降费率期间,费率确定后,一般不做调整。

  关于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为保证新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将提出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并加强对各地的指导。

  关于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调整计算口径后的本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允许缴费人在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以减轻其缴费负担、促进参保缴费。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各地要逐步统一养老保险政策,完善省级统筹制度,为全国统筹打好基础。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将印发关于推进省级统筹的具体指导意见。

  关于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为进一步均衡各省份之间养老保险基金负担,逐步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2019年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至3.5%。具体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另行部署。

  关于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各地要按照要求,合理调整2019年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务必使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

  从2019年5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18%降至1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20%同步降至16%。补缴2019年4月30日之前养老保险费的,按原规定执行。

  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国家规定制订省级统筹过渡办法。

  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续一年,从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具体费率按《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171号)规定执行。到期后根据国家部署再行调整。

  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从2019年5月1日起,采用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由本人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行选择。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申报缴费基数低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国家减税降费要求和我省实际指导参保单位申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逐步规范;高于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

  加快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统一全省政策规定。在全省基金统收统支的基础上,加快统一全省参保缴费、基数核定和待遇计发等政策。

  完善缴费激励机制。在降低费率的同时,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激励机制,2019年5月1日以后新退休人员退休时计发的养老金,符合原政策规定的,低于2019年5月1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按60%发放,之后不再调整计发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切实落实基金中央调剂制度

  做好2019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工作,按照人社部、财政部下达的资金缴拨计划,确保资金按时足额上解到位。

  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

  在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稳定现行征缴方式,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三、福建省关于做好以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29号),以及统计部门提供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经研究,从2019年5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低于3234元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国家减税降费要求和我省实际指导参保单位申报,上限按16168元执行;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按3234元执行、上限按16168元执行;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由本人在3234元至16168元之间自行选择(同一征缴年度提高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如有困难,按原缴费基数标准过渡执行至2019年底);全省所有地区执行统一标准,今后根据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补缴2019年4月30日之前养老保险费的,按原规定执行。

四、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

关于缴费基数。根据国家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精神,单位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仍然由单位和个人按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缴纳。核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费上限和下限的计算基数,各地暂按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计算确定。根据省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4671元。

  关于缴交费率。各地仍按现行费率征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未报经省医疗保障局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征收费率,即除调整上下限的缴费基数外,全省各地保持其他征缴政策不变。

  关于医保政策调整。各设区市要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全省统筹调剂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9〕13号)精神,实行全省统筹调剂后,各地对医保政策进行调整的,须报省医保局审核后执行。

五、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下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税务机关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原则办理留抵退税。

  纳税人符合留抵退税条件且不存在本公告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九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上述10个工作日,自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核准之日起计算。

  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在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后、税务机关核准其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前,核准其前期留抵退税的,以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当期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报的留抵退税额。

  纳税人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不予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务机关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暂停为其办理留抵退税:

  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六、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七、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

进一步扩大即办范围

  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即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即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进一步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

  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符合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见附件),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

  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进一步减少证件、资料报送

  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相关文件: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医保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5号)

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29 号)

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做好以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9〕100号)

4.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闽医保〔2019〕3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 

 

六月份新政文件.doc

来源:厦门税务局网站